宿州市
经教育部审查,数月以来,投歌词稿者踵趾相接,计达三百余篇。
[49]详见崔志海:《梁启超与日本—评郑匡民〈梁启超启蒙思想的东学背景〉》,《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179页。这种对于革命家的定义,当然不能为20世纪以来的主流舆论、主流政治所接受。
当代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以及当代学者关于国体的阐述,基本上都是以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的论断作为轴心的。按照国体与政体之间的这种关系,特别是按照立宪政体的要求,杨度的君宪救国论,[43]是不能成立的。紧接着,他又特别说明:临时约法第二条采主权在民说,与国家性质不相容,无论何种国体,主权皆在国家,久成定说,无俟喋引,国体之异,则在行使国家主权之机关,有单复专共之意耳。单从变的角度来看,政体的变更与国体的变更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夫变更政体,则进化的现象也,而变更国体,则革命的现象也。若经一度共和之后,此种观念,遂如断者之不可复续。
由此看来,所谓国体问题,主要解决共和制抑或君主制的问题,或者说,国体关乎君主与共和。[6]孟祥才:《梁启超传》,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第202-203页。针对这种情况,文章作者绕了些圈后得出了如下结论: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
后两者的差别在于,社宪派遵循的是现实自由主义,而泛宪派崇尚理想自由主义。中共中央一个办事机构,应无权决定在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改弦易辙。[22]秋石:《巩固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见中共中央主办之机关刊物《求是》,2013年10月16日。[17] 泛宪政派人士自己认为,被社会主义宪政派称为‘泛宪政派的一群人,更恰当地称呼应该是‘真正的宪政派。
制订《新闻法》和《出版法》,开放报禁,杜绝以言治罪。按此原则,国家或国家机关都没有固有权力,任何权力都属于国民,故国民与国家机关之间是权力委托与受委托关系。
1949年后的大约前30年,中国蒙受的诸多宪法灾难,基本上都是党权绝对、党权过度膨胀失去有效制约造成的,其中毛泽东个人极权专制,也不过是党权绝对的表现形式之一而已。一个极端是老路,即斯大林、毛泽东式全面专政的道路,这是当今反宪政派不愿明白承认、但实际上偏爱的道路。不过,遗憾的是,由于宪法公布施行后忽视严格实施宪法,宪法加强司法独立之保障的后两方面条款没有真正落实到此后的立法过程中。[5]《美国国庆日——自由民主的伟大斗争节日》,《新华日报》1944年7月4日社论。
分权指国家权力(在我国宪法中一般称为职权,少数情况下称为权限)的划分、分开、分立,在宪法学上指宪法将国家权力(我国宪法中是职权、权限)分配给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和运用,国家机关相互之间遵守权力分际、不越俎代庖。社宪派坚决反对走反宪政派欲走的老路,也无意不顾中国当今实际情况全盘照搬欧美任何一国的宪政模式。但是,上述话语在中国被官民双方很多人解说为否定宪政,认为是不让再研究和讨论宪政。例如,把中共党权入宪,形成党权清单,这是最难的一步,但又是完全可以想象和能够做到的事情。
[11] 几乎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宣传部主办《党建》杂志也以郑志学(非实名)的名义发表了一篇反宪政文章,提出:‘宪政一词无论从理论概念来说,还是从制度实践来说,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30]我感到此说不够慎重,也不符合中国政法领域的实际。
[1] 此文发表于《法学评论》2015年第5期(即9月-10月号)。2. 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提法的思想基础,是直面党权与民主法治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但承认两者可妥协和共存。
[14]王振民:《宪法政治:开万世太平之路》,《人民论坛》2013年8月号(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宪派与泛宪派有共同渊源。社宪派全部主张中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两点:承认或不挑战中共长期执政的宪法正当性,以宪法逐项列举的方式明确党权范围,同时通过立法具体规范党权行使程序。四是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制度。我们不仅要谈宪政,而且还要建设宪政,要建设比资本主义宪政更优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3.抽象地说,一党垄断全部政治权力的体制确实很难说是非常优良的政制,但是这种体制在中国还有很强的活力。[5] 1949年中国取得执政地位后,其权威性文献很少谈宪政,但也从来也没有公开表达过反对实行宪政的意思。
[28] 4.如果说反宪政派与宪政派的对立反映了守旧、倒退与发展、进步之争,那么社宪派与泛宪派之争,就是中国政法的改良与革命之争。事实上,他们有强大政治实力,因为他们的主张植根于庞大的公权力组织和机构。
[28]马钟成:《在中国搞所谓宪政只能是缘木求鱼》,见2013年8月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3] 时任主要领导人之一周恩来:人民真有发言权的国家才是真民国(republic);各地人民的宪政运动,都一致嚷出:要实施宪政,就要先给人民以民主自由;……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
二是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方面填补一些空白或加以完善,争取在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和通讯秘密保护等领域做到有法律可依;还应修改一些违宪的现行法律,如并非暴力犯罪也无逃亡之虑的审前长期羁押、未审先罚等等刑诉法条款,就明显有反宪法上的比例原则。这些因素反映在1988年到2004年的四次宪法修正案中,其经济体制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法治和人权保障方面宪法修正案新增加的重要宪政因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2] 四、社宪派的主要论点及各方的反应 中国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社宪派政治团体,本文所谓社宪派,只是笔者用以指称抱有这样一些基本看法或信念的人们的一个语言符号。社宪派的主张反映了越来越多的人们希望党权与民主法治调和、折衷、妥协的愿望。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泛宪派在中国政法的公共舆论场上抢占了一个政治道义制高点,但一直提不出实现其政治主张的可行路径和可据以操作的技术。2.尽管中共的机构和其领导的国家机关体系中腐败现象很严重,但远非世界上最严重的。
这里援引几段反映中共1949年前宪政立场的言论: 时任中共最高领导人毛泽东:今天延安各界人民的代表人物在这里开宪政促进会的成立大会,大家关心宪政,这是很有意义的。废止这个制度,难道不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新突破?其实,现在就完全可以争取和预测的新突破还有不少,例如,法院机构和审判活动的非政党化就是其中之一。
[19] 反宪政派人士对泛宪派,一方面指责他们认定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导致‘极权、‘专制,而唯有实行‘宪政,才有民主和自由;为了实行自由、民主的宪政,只能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制度。基于以上基本情况认识,笔者形成了这样几点看法: 1.中国的反宪政派没有前途,但他们的言行具有双重政治影响力。
从构成上看,社宪派包括一切赞同和践行全面有效实施现行宪法的理念的公民,所以,社宪派事实上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群体,社宪派学者仅仅是自觉地从整体上反映他们愿望的代言人。宪法不能容许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社会主义宪政不只是一个名词,宪法学界也不能仅仅为争一个名词的正当性而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在当今中国,反宪政派在理论上和道义上坚持的还是早已垮掉的那些老套路,近乎丧尽民意。
[27]中国社宪派的主张显然受到了近代改良主义先驱康有为、梁启超的主张的启发,并吸收了英国、日本等国用立宪方式限制和规范君权的成功经验。如果说反宪政派所认同的是新型专政,那么社宪派和泛宪派就都认同自由主义。
六、几点总结 基于以上认识和中国面临的实际情况,我觉得至此可以得出下面几点结论: 1. 社会主义宪政是集中反映我国宪法精髓的学术概念。所以,反宪政与宪政之间,理论上学术上不可能有势均力敌的较量。
持这两种对立主张的人们之间很难有共识。为尽可能系统地解说社会主义宪政主张,笔者曾将本文与《厘清宪政与社会主义关系的基本线索》[1]组合在一起,作为10月3日在康奈尔大学举行的世界华人法哲学大会2015年会的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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